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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在中也是比较严谨的。那么军人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又是怎样的呢?即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既有普通离婚财产分割的共性,也有其特殊规定。军人离婚财产分割规定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2、《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产权分割方式如下:(一)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共有人可以协商的,按照协商的分割方式进行。所谓协商,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这不同于处分共有财产和修复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不仅在共有人之间有效,而且共有人将其分配给第三人,这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2)裁判分割1。裁判分割的起诉要件(1)分割共有财产,结果是共有关系被消灭,共有财产被分割。虽然共有关系不被消灭,但对所有共有人都有利害关系。因此,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所有共有人都应该参与诉讼。(2)原告必须有权要求分割。2、裁判分割的具体分割方法(1)实物分割裁判前,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法。如果达不成协议,共有财产可以分割,不会因分割而损失价值,实物应该分割。(2)变价分割裁判前,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果达不成协议,共有财产难以分割或因分割而损失价值,则应分割拍卖、变卖所得价款。(3)折价分割裁判前,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果达不到协议,共有财产难以分割或因分割而损失价值,则应分割折价。此处规定的折价分割,是指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取得共有财产,给予他人金钱,或实物,或金钱加实物。采取这种方式分割共有房产,首先要评估共有房产的价值,最好由中介机构进行,然后才能进行折价分割共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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