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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假文件规定说明: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
没有国家规定,每个省都有规定的天数。《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妇,应当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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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依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 (五)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因此,一般情况下,独生子女的产假为105天,如果属于晚婚晚育,可以得到产假135天。放环假为7天。
关于云南省病假工资规定的解答。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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