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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假文件规定说明: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
1、没有全国性的规定,每个省都有规定的天数。 2、云南省相关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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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探亲假,云南省没有专门的规定,还是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另外,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规定:探亲假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及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法律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依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 (五)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因此,一般情况下,独生子女的产假为105天,如果属于晚婚晚育,可以得到产假135天。放环假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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