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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滥用的核心问题之一,无疑是同工不同酬。二次上会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拟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2012年12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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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如此受劳动力市场主体的欢迎,主要是因为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首先,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劳务派遣经营成本低,并且利润丰厚。派遣单位不需要提供实际的产品,只需将劳动者派遣用工单位,就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次,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有利于规避风险和降低用工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制度不会被取消。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一种合法用工方式,在现实中广泛存在,有其灵活性,对一些企业而言可以解决淡旺季的用工问题;劳务派遣可以部分的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用工风险等等。劳务派遣在国外(美国、日本等)很普遍,可以说,这是一种社会需要。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有些用人单位借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将本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替代。但这只是个别现象,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劳务派遣制度的优越性。所以个人认为,这种方式将长期存在而不会被取消,并且会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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