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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给劳动者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薪高于使用者所在的直辖市,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倍的话,支付经济赔偿的基准是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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