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二)爆破、打井、采石、钻探、采矿、挖沙、取土、打桩、建窑等;(三)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四)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五)侵占或者毁坏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六)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毁坏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七)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八)在供水工程引水渠覆盖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作业;(九)其他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27人已浏览
1,858人已浏览
567人已浏览
4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