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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
政府有关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水源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明确禁止、限制、鼓励发展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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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太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旅游、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在库区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取水设施;(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建墓、放牧、垦植;(四)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以及库容,围滩造田、围库造塘;(五)向水库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废液,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六)进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七)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以及餐饮服务项目;(八)非供水、防汛和水源环境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九)在水库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十)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影视拍摄等活动;(十一)游泳、垂钓、放生等;(十二)采取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偷盗水生动物;(十三)捕鱼、捕虾和捕猎水禽等;(十四)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十五)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的车辆;(十六)其他危害库区、一级保护区安全的行为。
库区保护管理范围:(一)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二)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水库大坝西端至辛大铁路之间的区域,大坝下游坡脚至大坝确权边界线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大坝下游确权边界线向外三百米以内的区域,大坝西端确权边界线向外一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三)溢洪道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四)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五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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