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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个人是不允许交投标保证金的,但是,直接交现金的情况除外,这里边存在的问题只是交的钱你个人与单位怎么平衡而已,与流程无关。递交以及清退手续...
如果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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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原件; 2、注册卡; 3、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书(见附件1)。 二、协议期限满退还协议采购履约保证金所需资料: 1、履约保证金收据的原件; 2、退还协议采购履约保证金申请书模板(见附件2)。 二、其他事项: 1、如收据遗失,请带好单位证明到我中心查询收据编号,登报申明遗失作废,然后将遗失申明(报纸)提交我中心(注:申明处需加盖公司公章); 2、如注册卡遗失,写遗失声明(加盖公章); 3、如公司更名,除提供前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市区工商局签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如公司合并、破产或者倒闭,除提供前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法院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公司债权转移的决定”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科学认定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究竟归谁所有,首先必须要弄清楚“设置”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和目的,我们知道,“投标保证金”是基于实际工作中的多种需要而设立的,是防范投标人违约、保障招标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1、投标保证金是防范投标人随意放弃其中标资格的重要措施。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标采购活动,就是要求所有的投标人能够一视同仁地进行投标竞价,对此,如果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没有任何“约束”措施,那么,有些投标人就会肆意或恶意竞价,而在“中标”后,一旦他们发现自己的报价太低时,就会随意“放弃”其中标资格,这样就会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招标采购工作秩序,因此,设立“投标保证金”是防范投标人恶意竞标,进而又随意放弃中标资格的一种防御性措施。 2、投标保证金是遏制投标人暗中作弊的重要举措。在具体的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人可能会向有关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暗中行贿,或与其他投标人共同高价围标,或想方设法排斥外地投标人等等,从而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或以其他各种不正当手段侵害采购人的权益等。对此,设立投标保证金也是对投标人发生的这些行为进行源头性防范和遏制。 3、投标保证金是维持正常投标秩序的调节器。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所投标书后,在其开标及评标过程中,为了维持开标、评标现场的秩序,避免少数投标人的干扰,就可以使用“保证金”来作控制少数投标人的“情绪”或“过激”行为,凡作出过分或违规行为的,或严重干扰开标或评标现场的投标人,就可以没收其保证金以示对其作出处罚,这样就能促使投标人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秩序。
招标人一般在招标活动正常结束之后,及时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各类招标项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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