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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 2、意思表示要件。 3、客体要件。 4、形式要件。只有以上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反之,则无效。 1、主...
《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方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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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方很可能是“损了夫人又折兵”,既干了活又拿不到钱。因为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工程质量产生缺陷是无法验收合格的。比如设计有缺陷,材料不符合国家的强制要求等,所以竣工验收不合格是很容易就会产生的情况,同时此结果大部分都不是劳务分包方的原因所致,真是替劳务分包方“叫冤”。第一次竣工验收不合格,可要求修复,但是该修复的费用由谁承担;这个争议即使能协商解决了,修复后仍不合格,那么劳务分包方无法索要工程款。
1、主体要件。 2、意思表示要件。 3、客体要件。 4、形式要件。只有以上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反之,则无效。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分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依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所负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这里的责任,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履行责任的过程,其二是承担责任的后果。 2、意思表示要件。两层含义: 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劳务分包可以由分发包人决定。 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有欺诈和胁迫情形。 3、客体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凡国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4、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劳务分包纠纷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如何处理的具体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是因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的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将得不到相关的法律支持,并且还不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合同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动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照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可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的有的是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久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工程在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的,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行的收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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