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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约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择业限制(也就是常说的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制的。一般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最低不能低于该平均工资的30,无最高标准限制,个人认为应该以劳动者应得工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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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也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对于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各地的执行口径不一,且争议较大。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此时,如果认定竞业限制无效,则对劳动者不公平。因此,根据《解释四》公布稿放弃了征求意见稿中劳动者可单方主张无效以及经济补偿按原工资待遇计算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不简单地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导致无效,在保持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基础上,确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也不再是100%原工资待遇,而是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状告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 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即保密费并非法定,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竞业限制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竞业限制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且必须在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 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只能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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