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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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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需要明白的一点就是,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就是这些了。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任意变更。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单方劳动合同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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