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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是: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的预售许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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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只有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才可以认定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签订的预售合同没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由于商社的预售实施了预售许可制度,只有开发者持有预售许可证,持有预售许可证,与买方签订的预售合同有效。否则,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与此相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二条明确规定,卖方未取得商社预售许可证,与买方签订的商社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社预售许可证的,可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买受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但前提时间是在起诉前取得。实践中情况复杂,如商社预售合同签订后,预售许可证被行政部门取消,或者在签订商社预售合同时,开发人员持有的预售许可证已经过了有效期,考虑到这两种情况,预售许可证是根据行政管理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责任的需要,不能轻易否定预售合同的有效性。所以为了确定房屋预售合同合法有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购房者与出卖者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进行仔细审核 ,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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