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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管辖法院: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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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企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权: 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县、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破产案件; 2、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破产案件级别管辖的其他规定。
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企业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地址是指债务人主要事务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没有事务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企业破产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区、地级市(包括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企业破产案件的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区管辖,必须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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