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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授权,2005年12月29日出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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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和事业单位有劳动合同,或有编制,按劳动法规定的赔偿。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事业单位的职工受伤,参照工伤条例,可以先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如下范围的赔偿:(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地区,其赔偿标准按原渠道解决。 即由财政部门对应工伤级别按每年一次的抚恤金发放,打入工资。 每年的标准略有提高。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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