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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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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工伤认定上下班的时间范围比较宽泛,但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内与配偶、父母、子女一起上下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其他。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具体是不是也得经过工伤认鉴定,建议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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