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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意讨薪问题。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
包工头做假账恶意讨薪,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会被判刑。根据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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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讨薪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其次,关于起诉状副本可以单立一份并于起诉状同时附交即可。
1、使用资质劳务管理,规避风险。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降低信任成本。 3、加强项目内部管理,对民工实行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 4、加强施工管理和各个工序的过程控制。 总之,这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包工头是和谐环境下的恶瘤产物,似乎弱势其实不然。
1、包工头恶意讨薪的,可以报警处理。法律规定,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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