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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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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后终结,但在诉讼进行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或者继续进行下去没有意义时,也应当终结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民事诉讼是因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一定权利而引起的。如果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就使诉讼失去了权利主张人,这样的诉讼继续下去已经没有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满足,诉讼继续进行既不可能也无意义,应当终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离婚案件,主要是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自行消灭,没有必要再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实际已经不存在的婚姻关系,应当终结诉讼。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原告死亡,提出给付要求的人不存在了;被告死亡,不能再支付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了,案件审理无实际意义。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收养关系实际已不存在,没有必要继续审理。因此应当终结诉讼。 人民法院终结诉讼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当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诉讼终结只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不能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不能在终结诉讼的裁定中,同时确定死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归属。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中止诉讼:(1)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示是否参加诉讼(2)如果一方当事人失去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权利义务承担者尚未确定(4)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参加诉讼(5)本案必须以另一方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方案尚未审理(6)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况。终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 167.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法释〔2001〕21号)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1999年9月10日高检发研字〔1999〕13号)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晋检民字〔1999〕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其后果是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再审。你院请示中所述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并不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也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再审。人民捡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宜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确属不当的,可采用检察意见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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