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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中止诉讼:(1)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示是否参加诉讼(2)如果一方当事人失去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尚未确...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后终结,但在诉讼进行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或者继续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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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和撤销申请都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因此,在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要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自应尊重其权利,准予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以有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其制作者或它的上级撤销,执行就失却了根据,执行程序也就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即应终结执行程序。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被执行人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他必须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若执行程序未完毕,他已死亡,留有遗产的,人民法院即可执行该遗产;若留有遗产,又有义务承担人的,法院则可择其一或者同时予以执行;若无遗产,但有义务承担人,则只得由义务承担人履行义务;若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事实上已无法执行,则只得裁定终结执行。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这类案件的权利人所享有的获取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权利是一种专有权利,不能继承。一旦权利人死亡,即没有执行的必要,因此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自由裁量权,以处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而又没有为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实践中这些情形主要有:①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②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而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③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④对于执行费用远远大于执行收益的情形,在执行权利人同意不执行的前提下,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⑤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离婚诉讼的诉讼终结的情形如下: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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