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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第二,抗辩事由可...
主要有: 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2.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 3.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4.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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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性质的债权是指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传统民法观念认为,债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人请求给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的相对性逐渐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绝对性,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租赁权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债权的公示债权的设立,本无须公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但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债权的优先力该规定是为适应社会生活之需要,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出于特殊的政策性考虑因素而做出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 (四)债权成为物权客体就债权本身作为权利客体而言,权利人在处分该债权或处于债权被侵害的情形时,往往会表现出为一定物权行为的特征。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完整状态受到阻碍或者有阻碍的权利。其性质,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利。
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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