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都有: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3、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是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能否直接接受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到限制,但并未丧失。 (2)其次,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债务人只能起诉超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金额的债权部分。 第三,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除。 3、对于次债务人,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都没有影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3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285人已浏览
2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