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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注册成立时需要验收注册资本,在“验资”过程中(大约一个月),资金被冻结在指定帐户内,不能用。公司批准成立后,所有注册资金将划到公司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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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连带责任。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6、
以税收法规限定为准。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请的可扣除花费不得提前或滞后申请扣除,税前扣除的确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四条限定。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花费不论何时支付:除税收法规另有限定者外。即纳税人应在花费发生时而不是事实上支付时确认扣除。 (五)合法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花费的计量和分配方法应符合通常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其他法规限定与税收法规限定不一致的。即纳税人发生的花费应在花费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请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花费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获到应税收入相关,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条限定:纳税人申请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二)配比原则。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事实上发生的适当凭证;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限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货币投资的非货币形式,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都可以投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所以股权可以用来投资。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已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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