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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
如果产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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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当事人延误了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失去胜诉权。(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例如,由于地震、洪水、火灾等现象或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其他正当理由范围很广。比如当事人不知道仲裁委员会有没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的仲裁,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不确定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应由仲裁委员会确定。(3)仲裁时效届满时,需要查明是否有仲裁时效暂停。中止时间扣除后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时效处理。
劳动仲裁时效的适用范围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劳动仲裁时效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的类型;二是劳动仲裁时效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根据调解仲裁法总则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调解仲裁法的适用对象包含了涉及劳动私法和劳动公法的众多争议类型。毋庸置疑,这些劳动争议类型都应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根据调解仲裁法,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解除劳动合同应适用为期1年的仲裁时效,该期间可以中断、中止。 仲裁时效适用于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在仲裁时效届满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不予受理或裁决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条款如下: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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