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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不能被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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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能够走正常的程序进行裁员,可以与单位解除合同,支付员工经补偿金,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实体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四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裁员:一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二是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总是面临激烈的竞争。一旦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决策偏差,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困难。当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以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非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程序性条件为了尽量减少经济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稳定团结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序的,必须完成。一、必须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经济裁员的人数标准只规定了50人。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很多意见认为规定一个固定数不全面,有的企业规模小,一次性裁员15人对企业和员工来说是一件大事。建议在规定一个固定数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比例。因此,减少人数有两个相对标准:20人以上或不到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第二,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三、裁减人员计划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必要修改原裁减人员计划,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计划。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一条是我国劳动法的新规定,也称经济裁员。由于‘经济裁员”也必然要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监督检查裁员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允许裁员的范围,是否道守裁员的法定程序等。经济裁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经过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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