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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

2021-11-27
(一)实体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四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裁员:一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二是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总是面临激烈的竞争。一旦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决策偏差,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困难。当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以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非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程序性条件为了尽量减少经济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稳定团结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序的,必须完成。一、必须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经济裁员的人数标准只规定了50人。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很多意见认为规定一个固定数不全面,有的企业规模小,一次性裁员15人对企业和员工来说是一件大事。建议在规定一个固定数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比例。因此,减少人数有两个相对标准:20人以上或不到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第二,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三、裁减人员计划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必要修改原裁减人员计划,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计划。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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