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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明确,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包括其重要全资、重要控股子企业)改制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
职工分流方案的确定程序是否合法。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职工分流安置的问题,改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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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与解除问题是否合法。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根据所选择的改制方式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与解除。在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实际操作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在律师帮助下进行审查和把关,并给予提供法律建议。例如: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的,承租、承包者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应该由劳动合同主体依法协商确定;企业实行合并或者分立后,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后应该优先录用改制前企业职工;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坚持职工自愿入股,职工没有入股的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安排其下岗等;不得与“三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坚持“以人为本、因企制宜”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确保稳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原则:依法操作,妥善安置,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核程序的原则。
所谓改制,是指国有企业把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由单一的国有改为多元化结构,即股份制。企业改制后,其职工(含管理层)不再具有国企职工的身份。但原具有国企职工身份的职工,按规定可获得一定的安置费(即所谓买断工龄费)。职工可以拿了安置费自谋出路,也可将安置费折合成股份入股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留在企业工作。但在改制后的企业中,所有职工都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再存在编制内外的身份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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