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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差异?

2024-11-11
试用期间,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另一方则是在校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所不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获取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与其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在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也不必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依据不同。在试用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例如,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则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则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则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最后,当事人的目的也存在差异。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的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而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说,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即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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