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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培训期作出任何的规定,培训期限由公司自己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
如果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中约定了关于服务期限的问题,那么会涉及到相应的赔偿,是可以扣除培训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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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期限和培训服务协议的服务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培训服务协议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一项培训协商约定的服务期限,劳动者参加了培训若未完成约定的培训服务期离职,需要承担未完成期限对应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期满了,培训服务期未满,若劳动者不续签或者辞职需要承担未完成期限的培训费用,如果单位辞退员工,员工可以提出不承担未服务期的培训费用,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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