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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试点试点开发新地产试点,以后以后还有这些做法要求改革的?

2022-02-1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由此释放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信号被广泛热议。业界人士分析称,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大背景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成为必然趋势,但是在推进过程中需要统筹好各方利益,尤其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所以这一改革将是渐进的、有序的。利益主体的关系,是土地转型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否则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这也是为何试点多年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仍未大规模推广的重要原因。涉及到具体的流转操作,价格如何形成以及收益如何分配成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突破口,试点地区纷纷对此进行探索。比如,芜湖市就要求,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制定公布试点乡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以后则根据土地市场变化以及乡镇规划发展对基准地价进行动态调整。昆山市则对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允许农民集体直接以土地或开发为标准厂房等方式进行出租、出让。此外,成都的农村土地交易所、重庆的地票制度,均是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有益探索。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流转作出新的部署后,不少地区也随之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比如,山东省11月18日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探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作价入股,依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业界人士分析称,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还不完善、流转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情况下,在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必须把农民利益摆在首位,防止相关利益方在流转过程中侵蚀农民权益。另外,严格用途管制和土地规划应当是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首要前提。近几年屡禁不止的小产权房,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造成了资源浪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为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率,那么就必然要求其有序、良性发展。这也意味着,要把握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保护耕地的关系,防止出现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侵蚀耕地红线的倾向。与此同时,自愿公平应当是农村土地流转中需要把握好的基本原则。因为农民和集体组织是土地产权的主体,因此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在把转让、入股、抵押等完整土地权能赋予农民的同时,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保障,建设公开透明的流转交易程序,如此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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