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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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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用审批一词比较合适,因为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但是乡镇政府是有权审批下属村级的宅基地的。为慎重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会议通过报请全国人大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提出,要在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下放宅基地审批权,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乡镇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级审批;明确土地征收要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和社会保障。
关于2010年事业单位改革: 我国将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建设,继续推行聘用制度,争取2010年在全国全面建立聘用制度,要在全部市(地)级以上机关、40%的县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近年来,围绕事业单位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又是绩效工资制度,又是养老金制度改革,又是实行全员聘用制。我竭力拥护改革,只要做到“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就应该大胆而放手地进行改革。我觉得,改革是历史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必需,是广大老百姓的自觉要求。但无论是俯视还是环视事业单位种种改革,都有单兵独进的意味,一些改革不是以激活事业单位活力为出发点,恰恰是给事业单位人员带来剐心割肉之感,因而遇到阻力是可想而知的,甚至从制度的设计那一刻起,就已埋下了伏笔。 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成员、组织、机构都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分子,有关涉及人的切身利益的改革,都必须统筹兼顾,慎之又慎。在历史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都是一视同仁,而从2006年下半年起,两部分人群中被人为地分割了开来。机关单位人员实行所谓阳光工资,而且早已全部兑现,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所谓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人员中,又被人为地分割成三大部分,从2009年起,分三个时段兑现绩效工资,并且,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外,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都被人为地与机关人员拉开了差距,这样做的直接后果,不仅造成事业单位人员之间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同时也造成了事业单位人员与机关单位人员之间收入分配上的差距,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极大地挫伤了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款也应当发放到户。同时,由于土地长期不变的政策和“生不加、死不减”的政策,家庭土地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又所有有村民资格的成员共有。因此,村民权是资格权,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你家对于自己耕作的土地可要求政府直接发放补贴。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应当以村委存根或土地承包证为准,而不应当完全按照临时性的登记,如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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