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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2020-02-16 27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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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绍兴市是浙江此轮改革中唯一的全域试点地市。当地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数据库为基础,搭建起了该市农村宅基地数字化管理(交易)系统。 “通过优化智慧管理新路径,我们推广应用了‘一码管宅’机制,即通过一个码就可以实现人、地、房空间信息一体化管理。”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说,该市通过赋予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权限,强化了宅基地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 在宁波象山,当地目前已将960宗、面积超过11万平方米的闲置农房和1万亩左右的养殖塘、林地等农村闲置资源收入农村闲置“宅基地+”数据库,并通过“乡愁产业空间”乡村产业信息对接平台,引入98个乡村产业项目,累计盘活6.7万平方米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我们将指导试点地区通过改革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着力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的标志性改革成果,为全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浙江经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专班有关负责人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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