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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有利于维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节省交易...
租客的优先购买期为出租人发出通知后的十五天,十五天内没有提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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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又称先买权。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系一种强制缔约请求权,非形成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在15日届满后,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司法实践,若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多将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类推适用除斥期间1年的期限,即自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有效合同之日起计算,逾期1年权利归于消灭。
如果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的通知后,在15天内没有作出明确购买的表示,那么会被认定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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