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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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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取的一种工时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半年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审批条件:(一)申请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的条件: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计量的员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和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工作的员工;2、一些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员工,如地质和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和旅游;3、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一些生产任务不平衡的企业员工和其他适合实行工时综合计算的员工。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由于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衡量,需要机动操作,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而适合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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