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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房屋所有权都必须登记,如通过继承、法院裁判文书确定、农村自建房等,均可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要对外转让,必须先登记,登记后才能转让。 ...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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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要登记不是必须要登记。 如果是农村自有的宅基地,在宅基地上经批准合法的建造房屋,无需登记,建造人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即房屋封顶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拆除房屋也不需要登记,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即拆除房屋屋顶时房屋所有权消灭。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遗产继承行为并不属于法定公证事项,是否申请公证应当完全是继承人的权利和自由。继承行为、涉外涉港澳台行为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由公证来决定。也就是说,本来就不真实不合法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不会因为公证了就变得真实合法,本来就真实合法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也不会因为不公证就变成不真实不合法。由此可见,对房屋权属登记强制公证根本就没有实际必要。 作为中介机构之一的公证处所做的公证仅仅只是起证明作用,但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以是否公证而发生变化,对于那帮所谓的公证精英来说,继承权公证当然是公证作用和价值的最好体现。因为继承权公证的最大收益也是最不当得利者就是那帮所谓的公证精英,一纸过期的《联合通知》让不知多少的房产继承人成为强制公证的“冤大头". 公权设租,强制公证正成为公证部门攫取公证不当利益的重要源泉。对老百姓来说,继承权公证就是灾难,是那帮所谓的公证精英从他们口袋里抢钱。 现在不谈强制公证是否合理,如果改革不合理的继承收费制度,将继承公证收费由按比例收费该为按件设立最低收费200元,这样反对强制公证和推行强制公证的声音都会减少。群众房产继承转移强制公证的负担被大大减小。热衷于要维持强制继承公证的人再想获得房产转移巨大不当得利也被限制。
1.房产继承过户不需要公证,双方自行决定即可、法律未作强制性要求。 2.继承房产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者法定继承证明即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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