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业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就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 因此,如果业主没有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提供资质证明,但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也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现行法律体系,无论购房者是否成功领取到房产证书,只要其实际入住新居,就需要按时履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之职责。实际上,关于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相关事宜,法律已作出明确指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达成协议,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则应遵循该约定执行。但是,在此情况下,业主仍需要对物业服务费用承担连带缴纳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果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需要根据与物业服务提供商的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需要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此外,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物业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给物业买受人,则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人已浏览
10人已浏览
485人已浏览
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