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安全评价亦称“危险评价”、“风险评价”。探明系统危险、寻求安全对策的一种方法和技术。那么安全评价报告程序是什么呢 安全评价报告程序: 1、准...
安全评价报告程序: 1、准备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a)确定本次评价的对象和范围,编制施工安全评价计划。b)准备有关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所需相关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程序如下:企业自评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可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自评提供支持。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申请评审企业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评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估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提交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书面通知评估单位,并说明理由。评估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者根据评估实际达到的等级,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评估工作应在收到评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审核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公布证书和牌匾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指定的评审机构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编号。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越级报告(1)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如符合上报工伤保险要求,需在24小时上报宝生钢铁行政部,以便上报工伤保险所,报告表按行政部要求填写。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及奖惩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的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救援,控制事态,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或指定区域负责人组织救援,实施应急预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根据情节严重,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电话通知公司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三、事故处理后,需及时组织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在12小时内将真实经过、预防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到宝生钢铁技术部。四、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五、事故报告统一采用《安全事故报告表》六、如符合上报工伤保险要求,需在24小时上报宝生钢铁行政部,以便上报工伤保险所,报告表按行政部要求填写。七、如发生在场外(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等)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八、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4人已浏览
539人已浏览
277人已浏览
3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