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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
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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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越级报告(1)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越级报告(1)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在很多时候我们出现了安全事故之后都是需要及时的进行报告的,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没有办法及时上报就必须要在事故放生后的30日以内进行补报,否则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安全评估报告程序:1。准备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a)确定评估对象和范围,编制施工安全评估计划。b)准备相关法律安全评价所需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等资料。c)评估组织者应提交相关材料,说明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所需材料(包括图纸、文件、材料、档案、数据)清单、现场检查计划等需要各单位配合的事项。d)被评价方应提前准备好评价组织者所需的信息。2、实施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a)审查相关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资料。b)根据事先制定的现场检查计划,检查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施工技术的安全实施、施工环境的安全管理、监控和预警的安全控制是否到位,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评分。c)计算安全评价总分,划分安全水平。d)评估组织者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安全评估结论,编制安全评估报告。3、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a)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全面、清晰、完整,建议可行,评价结论应客观公正;文字应简洁准确,论点应清晰,有利于阅读和审查。b)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价范围和重点、安全评价结果和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对策意见和建议、施工现场问题照片和明确的整改时限。c)安全评估报告应采用纸质载体,辅助电子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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