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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分项检查评分表和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程序如下:企业自评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可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自评提供支持。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申请评审企业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评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估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提交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书面通知评估单位,并说明理由。评估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者根据评估实际达到的等级,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评估工作应在收到评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审核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公布证书和牌匾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指定的评审机构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编号。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越级报告(1)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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