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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2024-12-14
1. 原始设计用于非居住用途的房屋,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 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并建立了租赁关系,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 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的房屋,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若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或实际用于职工或职工家属居住,则除外。 4. 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改变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若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已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或自2001年11月1日之后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则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通常是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包括: 1. 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2. 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3. 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4. 军事用房; 5. 其他用房。 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的房屋,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若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或实际用于职工或职工家属居住,则除外; 2. 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改变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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