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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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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居住用房改非居住用房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合法,非经同意的不合法。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将居住用房改非居住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认定有以下方式:(1)公房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房管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且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私有居住房屋,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市、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住宅是否可以做为经营场所,每个地区都是有地方政策的,也就是说,如果地方政策允许,就可以注册,如果地方政策限制住宅商用,就不可以,而且,多数情况下,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一般如果是属于一楼以上的住宅是很难注册的。如果可以,则需提供证明方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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