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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对于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补偿标准,应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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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直接支付给被安置补助的农业人员。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人均土地超过二亩的按二亩计算;不足一亩的,由建设单位补足到一亩的标准。(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将补偿费用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经批准占用村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第十七条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按县国土局、物价局公布的标准给予一季农植物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等,不予补偿。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条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且无法复垦的,应按征用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至于评估,应由征地机关指定中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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