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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在...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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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地质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场地修复评估方案,依法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费用支出。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禁止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第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严格控制在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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