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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四原则

2020-01-31 70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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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鼓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四、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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