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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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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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