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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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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是全国性社会组织,是依消费者保护法成立的组织机构,职责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消费者协会的法定性质是属于社会团体组织。由政府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消费者协会没有会员,保护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的所有人士的。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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