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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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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就缔约过失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大致可将缔约过失责任归纳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形:一、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诸如撤销有效要约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恶意导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二、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一)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当合同因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而无效时,不适用缔约上过失责任,因为法律并不保护其中任何一方。但如合同违法无效是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造成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则会产生缔约上过失责任,或者合同违法无效是由双方过失造成,则当事人根据自己过失相互对对方负缔约上过失责任。(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承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诸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单独订立合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了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三、合同被撤销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这主要有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因为在合同实践中,如果合同不被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方可能会遭受重大的损失,法律因此赋予其撤销权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意思表示不真实方是一个单纯的利益受损者。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时候,如果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意思表示不真实方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但当相对方具有缔约上过失行为时,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方不但享有撤销权,而且还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其他补救措施。比如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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