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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几种

2022-04-13 62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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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发生的,因为一方出现违背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缔约的过失责任,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没有经过同意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没有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带来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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