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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中心条例》第十条拘留中心收押,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拘...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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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看守所不予收押条件: 依据有关规定,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不予收押。此外,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被拘留所拘留的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拘留:(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在拘留中可能有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恶不羁押对社会危险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物品。非日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没收违禁物品。如果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当当当场制作记录,由犯人签字送案件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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