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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九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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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看守所押凭证的拘留所不予收押。另外,新收押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送押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其他处置:1。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有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但罪大恶极,不拘留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怀孕或哺乳自己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根据拘留所条例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拘留条件的人犯,拘留所有权对该人犯制定不拘留的规定,应向事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规定,拘留所拘留人员,必须由拘留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发行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拘留人员临时拘留书。如果没有上述证明书或证明书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不予拘留。拘留所的拘留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拘留:(1)患有精神疾病或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拘留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立,但罪恶极不拘留除社会危险性外(3)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1岁的婴儿的妇女。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拘留;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拘留中可能有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拘留(罪大恶不羁押对社会危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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