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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九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根据拘留所条例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拘留条件的人犯,拘留所有权对该人犯制定不拘留的规定,应向事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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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Detentio ho 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1、在看守所里不需要交钱。 2、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3、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4、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5、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6、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7、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拘留;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拘留中可能有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拘留(罪大恶不羁押对社会危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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