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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失常、重度传染、怀孕、哺乳期妇女不能羁押。 条文: 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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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拘留;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拘留中可能有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拘留(罪大恶不羁押对社会危险的除外)。
《《拘留中心条例》第十条拘留中心收押,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拘留中可能有生命危险或不能照顾自己,但;罪恶极不拘留对社会危险的除外;3、怀孕或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被拘留所拘留的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拘留:(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在拘留中可能有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恶不羁押对社会危险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物品。非日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没收违禁物品。如果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当当当场制作记录,由犯人签字送案件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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