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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上述不利后果。由于劳动者自愿不签合同的声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用工,将要承担较大风险或责任,主要包括: (1)未满1年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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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一点中:改变合同是由单位提出,合同的改变是应经双方同意才能签约生效,员工不愿变更新合同,属员工个人违约行为吗?协商不一致时仍可按旧合同执行吗? 第二点:对于合同到期终止(于04年8月26日到期),因单位方面原因一直未能与乙方续签合同,而继续按原来合同约定任用员工(薪金不变),直至05年8月底才拟出经更改后的新合同要求重签。请问这种情况乙方拒签新合同(因不满意新合同条款),并要求甲方对这一年来拖延续签合同作出经济补偿合理吗?因本人于04年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本应是可以签订无固定合同的,这一年时间本人在单位的工作期间属于原合同的延续吗?若本人拒签新合同,提出续签原旧合同,这样合理吗?若单位不同意双方协商不一致,我该怎么办?
根据当时在场的第三方作证,或者当时有录音、录像等证据。 胁迫签署的协议可以撤销。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一般建议事后及时报警,保留报警记录作为证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虽然您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工资,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从您去该用人单位上班之日既已建立。无论您工作时间长短,均享有报酬请求权。同时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您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一个月以上,但是用人单位没有跟您签订劳动合同,则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第二月起给付双倍工资。上述为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讲单纯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您是拥有完整的报酬请求权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因为未有书面约定,以及其他证据缺乏,在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以及工资报酬问题的情况下,索要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希望能回答您的问题,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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