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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遇到认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案件时,应如何处理?

2024-11-14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若事务需要移交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政府机构进行处理,同时需要实行紧急预案以维护公共利益与安全的情况,应在采取紧急措施后,依法将该事宜移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案件或事务非自身管辖范围之内,但鉴于其涉及到的紧急性和重要性,亦须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处理,待妥善解决后,再依程序办理移送手续,并交由相应的主管机关负责后续处理工作。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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